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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报道

会议上提出,要求用最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会议释放三大信号,下一步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这些方面,明确哪些环境违法红线呢?


十一月例会

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信号1:全面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坚持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聚焦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明显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2025年和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目标,保持污染防治攻坚力度,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坚持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信号2:谋划生态环境严密法治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立法将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立法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严惩重罚制度。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填补立法空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立法,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保护红线、环保信用评价等有法有据、落地见效。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论证,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


信号3:持续升级“十四五”攻坚战


从“十三五”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十四五”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味着污染防治攻坚战触及的矛盾和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要求也更高。当前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时有发生,臭氧浓度呈缓慢升高趋势,同“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未来工作将按照三个层次部署实施8个标志性战役。




目前是抓住“十四五”开局关键期,落实顶层设计。细化任务分解,进一步将路线图转化为时间表、施工图,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指导帮扶,做到内容聚焦、目标明确、措施务实。


富日智造专利产品











关于我们


富日智造(中山市富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绿色印刷原辅材料全供应链高新技术企业,获评“广东省富日绿色印刷材料与色彩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拥有100多项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形成以博士科研团队为核心,各大高校产学研工作组互相协作的研发体系,创新能力位居行业前列,极具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


富日智造拥有产能巨大的智能制造工厂,已实现自产胶印油墨、凹印油墨、化学品、上光油、印刷耗材、配套设备等,覆盖胶印体系60%的刚需产品,为广大印企提供自主研发生产的创新型绿色原辅材料和配套设备, 实现全品类工厂直销的一揽子采购、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贴心的售后服务,帮助全球印企向绿色印刷转型升级,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在生产和经营中,富日智造始终坚持“绿色环保、质量先行”的理念,建立绿色规范化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产品质量管控。生产经营资质齐全,已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全国排污许可证、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绿色印刷原辅材料产品认定等。




未来环保风向

要注意哪些环境违法知识点?

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甘肃、青海、上海重庆等多地整改落实情况,河北省也组织对重点城市开展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频频曝光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随着生态环境部十一月新闻发布会的信号传出,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条将进一步加严,环保压力也将持续加重,各地的督察执法行动也将提上日程,企业在应对新一轮的浪潮之时,企业也越来越需要需要及时自检自查、严格整改,主动了解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知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明确环境违法成本,及时避雷!


●环保手续类

一、未编制环评、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建设生产线。或在环评审批后,未按照环评进行建设。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典型案例:


某公司已建设氧化亚硅生产线及厂房,未按照规定依法向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11.7万元。


二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擅自开工生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以10万元-100万元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部门。


§ 典型案例:


某机械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抛丸机正在生产,被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依法立案处罚20万元。


三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典型案例:


某公司生物质锅炉无任何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且无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排大气环境。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20万元,并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处罚5万元。


四、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检测或未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处以2万元-20万元罚款。


五、未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监测内容的


自行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每次处以5000元-2万元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类

一、拒绝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典型案例:


某化工公司重污染天气限产台帐与相同时间段的糠醛生产成本日报表不相符,同一时间段两个台帐中糠醛产量差异明显。该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且未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产措施。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处罚30万。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规排放或逃避监管的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案例:


某焦化公司3#、4#焦炉部分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从烟道旁路排放。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10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违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或监测数据的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典型案例:


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在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罚款3万元。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不到位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典型案例:


某水泥制品厂,部分原材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2万元。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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